华国锋纪念网 > 历史文献

人民日报社论:宣传森林法 执行森林法

1979-02-27来源:人民日报编辑:

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这是我国农林战线的一件大事,也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大力宣传森林法,认真执行森林法。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为人类提供木材和其他林产品,还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提高地力,防风固沙,巩固堤岸,调节气候,减少旱、涝等自然灾害,对保障农牧业的高产稳产,保护和美化人们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都有重大的作用。建国以来,我国林业的发展曾经是较快的,但后来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煽动无政府主义,有些人目无社会主义法制,践踏国家的林业政策、法令,加上有些领导同志片面强调发展粮食生产,以致许多地方出现了乱砍滥伐、毁林种粮的现象,使林业遭到一次时间很长、极为严重的破坏。当前我国林业的情况是:森林资源少,森林覆盖率只有百分之十二点七,大大低于世界各国覆盖率的平均水平,而且分布极不均匀。林业落后,农业必然落后。林业的落后使我国有些地区经常干旱,土地沙化,农业产量低而不稳,木材和林产品的供应也严重不足。如不迅速有效地改变这种落后状况,就会继续影响农业,影响工业,影响人民生活,影响四个现代化,甚至遗患子孙后代!

我们要广泛宣传林业的重要性,提高人们对林业的认识;同时要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有力的措施,并把这些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法治林。要教育与法治相结合。在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下,我国林业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管理混乱,迫切要求我们制定一部森林法,用以裁决林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案件,打击破坏森林的坏人坏事,保障和促进林业的发展。不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林业是不可能发展的。目前世界上一些农业发达的国家,为了制止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都曾经制定森林法,采取法律措施保障林业。根据国内外发展林业的经验教训,我们制定和颁布森林法,是完全必要的。

我们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依法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我国封建社会时间特别长,缺少民主的传统,往往根据这个“长官”或者那个“长官”的意志行事。如果这个“长官”比较重视林业,这个地方的林业就好一些;那个“长官”不重视林业,那个地方的林业就差一些甚至遭到破坏。要形成法律高于任何“长官意志”的社会风气,制定森林法,进而制定各项规程、细则,使林业工作有一套完整的法规。这样,我们才能避免因“长官意志”的错误而影响工作,保证林业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正常发展。

现在森林法颁布了,我们要大力宣传,让广大群众都知道,都来掌握。森林法的贯彻,不能看作只是林业部门的事情,也不能看作只是政法部门的事情,而是全国人民的事情。离开群众的支持和执行,任何法律都是没有力量的。要通过宣传,使森林法在广大群众中生根开花。要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开展爱林护林教育,树立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新风尚。

要认真执行森林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和党政军机关,都要模范地带头遵守森林法。我国过去有“刑不上大夫”的说法,充分反映了封建制度的不合理。现在,有些党政军机关破坏森林的情况很值得注意,其中有的是认识问题,有的是依仗“官势”,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社会主义法制不是光治老百姓的。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今后不管是谁,凡是违犯森林法的,一律要依法追究。贯彻森林法,除了要做大量的宣传教育和说服工作外,也一定要对那些无视法律的人、事进行坚决的斗争。法纪必须严明,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破坏森林的重大案件和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各级革委会、政法部门要会同林业部门,把执行森林法的事管起来。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无政府局面,在林业战线上必须结束了。

这部森林法是我国第一部林业大法,是保护和发展我国林业的强有力的武器。它不仅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而且是为了扩大森林资源;不仅是为了制止乱砍滥伐,而且是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做到采育结合,永续利用;不仅是为了惩罚破坏森林的坏人坏事,而且是为了鼓励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爱林护林、发展林业。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典,我们要在实践中,通过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它。可以肯定,森林法的颁布,必将进一步调动亿万人民绿化伟大祖国的积极性,促进我国林业的大发展。

(选自1979年2月27日《人民日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