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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社论:切实保障人民公社的所有权和自主权

1979-01-24来源:人民日报编辑:

我们党和国家把工作重心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面临的首要任务是集中精力加快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大幅度提高生产力,使农林牧副渔全面兴旺发达。这个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靠各行各业齐心协力来实现,主要靠农村人民公社担当起来。

我国的农村人民公社,是劳动农民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创立二十年来,依靠几亿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取得了改造农业基本条件、发展农业生产、壮大集体经济的成果。与公社化以前相比,全国农田的灌溉面积扩大百分之六十多,高产稳产田约占总耕地的三分之一;粮食作物总产量有所增加,经济作物和多种经营都有所发展,社队企业也普遍兴办起来。农村人民公社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从我国农业的现状来看,农村生产力仍然处在主要靠手工操作的落后水平,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低,发展速度慢,而且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农林牧副渔各业也远未全面发展。农村经济不活跃、不充裕,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很薄弱。有些地方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农民的口粮很紧,收入很少。这是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有我们过去工作中的共产风、浮夸风、高征购、瞎指挥等缺点错误的影响。近十年来,林彪、“四人帮”一伙推行极左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煽动“用专政办法办农业”,鼓吹“种田为革命,不要工分也可以”,大批“唯生产力论”,到处“堵资本主义路”、“割资本主义尾巴”,等等,把人民公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经营管理制度搞乱了。集体经济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失去了保障,农民从事经济活动的天地越来越小,农民的切身利益大受损害,积极性受到很大的挫伤。

因此,要集中精力加快发展农业生产,就得尽快地拨乱反正,正确执行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党的农业政策和农村经济政策,修改和纠正那些不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错误政策。这里首先而最为重要的是,从充分调动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出发,切实保障农村人民公社的所有权和自主权。人民公社利用自己所有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发展生产,创造财富,对于农民个人、集体和国家,都是必需和有利的。必须维护它的所有权和自主权,使生产劳动和切身权益紧密结合起来,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改善生活,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为离开了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任何阶级的积极性都不可能自然地产生,甚至连阶级本身的存在和发展也大成问题。这是早为事实所证明了的客观规律,任何时候都违反不得,否则必然受到惩罚。我国农业的落后现状,正是这种惩罚的具体表现,很值得引以为戒。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集体所有制相互之间,大集体与小集体之间,必须坚持商品交换的关系,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等价交换。集体所有制的人力、物力、财力,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绝对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调拨和任意占有。可是,这些年来,在林彪、“四人帮”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法制观念和政策观念日趋淡薄,有的地方、有的行业不看现实的可能条件,搞这样那样的“大办”,无偿平调人民公社的劳力、物资和产品,克扣国家拨给农村的事业费,转嫁不合理的负担于农民;有的地方自立错误的“土政策”,征购过头粮,压级压价收购和硬性派购农副产品,不讲等价交换原则,不给农民改善生活留有余地;有的支农工业品价高质差,零配件短缺,使农民吃亏受害。这一切都是对集体所有制权利的侵犯,是对农民的直接和间接的无偿剥夺。

毛泽东同志早就讲得很清楚,不能剥夺劳动者,只能剥夺剥削者。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我们对于民族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尚且实行赎买政策,对于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怎么可以无偿占有呢?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是不许可的。今天,我们要尽快把农业搞上去,一定要认真实行这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严肃性,杜绝一平二调、转嫁负担、坑农害农的现象;过去平调的要尽可能地给予退赔,取信于农民。

尊重和保障人民公社的所有权和自主权,特别要切实维护生产队的权益。我国的绝大多数农村人民公社,仍然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是由农村生产力现有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也是跟农民的觉悟程度相适应的。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前提下,人民公社的各级基本核算单位,不但具有对自己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产品和物资的所有权,而且有权因时因地制宜进行种植,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有权抵制任何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瞎指挥。这样使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起来,生产权和分配权统一起来,“四权”都统一于基本核算单位,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有利于切实按照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办事,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的相对稳定并为向前发展创造条件。

这里亟需注意的是防止和纠正平均主义与过分集中的倾向。人民公社化第二年,毛泽东同志就指出了这一点。所谓平均主义倾向,就是否认各个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收入应当有差别,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所谓过分集中倾向,就是否认生产队的所有制,否认生产队应有的权利,任意把生产队的劳力和财产上调到公社来。这两种倾向,都包含有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的思想在内。毛泽东同志这番深刻的阐述,对于那种热衷“政治评分”,一味颂“穷”,大肆贬“富”,急于搞“穷过渡”的思想和行为,无疑是切中要害的批评,应该清醒地记取在心。

为了切实保障农村人民公社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彻底改变那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的现象。各级党委必须认真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切实抓好加快农业发展和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大政方针,同时做好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保证经济任务的完成。

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单位的生产建设,要实行计划指导,但不得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强制执行,应该允许他们有因时因地制宜进行生产建设的自主权。业务部门和科研机构指导社队科学种田,要力求切合当地条件,而且必须遵守群众自愿的原则,广泛采用典型示范方法。国家各部门在农村举办各种企业事业,除了国家有法律法令规定的以外,不能给集体和社员增加任何负担,不准在国家计划以外抽调农村劳动力;计划内抽调的合同工、临时工,要签订合同,付给合理的报酬。总之,一定要加强对农业的合乎客观实际的领导,切实按照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办事,按照群众利益和民主方法办事。谁要是滥用行政命令,乱搞瞎指挥,造成了严重后果,谁就应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农村人民公社内部,同样要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基本核算单位的所有权和自主权,不能搞平调,不能乱干涉。上级对下级的工作,不能强迫命令、包办代替,要注意充分发挥下级的主动性。要实行民主办社、勤俭办社,经济要搞核算,财务帐目要定期公开,干部由社员选举和撤换。要充分肯定大集体下的小自由,支持社员种好自留地、搞好正当的家庭副业、搞好集市贸易,以补充集体经济产品之不足,把农村经济搞得活跃起来,农民生活逐步富裕起来。

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农村人民公社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归根到底就是保护农村的生产力,并促进其发展壮大。我们只要在思想上不断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广大农民得到休养生息,集体经济经过恢复发展,当家作主的主动精神和搞好生产的巨大积极性定会高涨起来,全力以赴地转向现代化建设,逐步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选自1979年1月24日《人民日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