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979年12月6日讯】 中日两国政府今天在北京签订文化交流协定。华国锋总理,大平首相出席了签字仪式。
文化部部长黄镇和日本外务大臣大来佐武郎代表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的协定》上签了字。
这项协定是根据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有关条款签订的。协定规定,两国政府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进行学者、教师、学生、艺术家、运动员和其他从事文化、教育以及学术活动的人士的交流;
(二)对在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研究机构从事学习和研究工作的另一方国家公民,提供奖学金和其他方便;
(三)组织学者和研究人员共同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调查;
(四)举办报告会、戏剧演出、音乐会、电影会、美术展览会和其他文化活动;
(五)交换书籍、期刊和其他出版物以及学术研究资料;
(六)交换胶片、唱片、磁带和其他视听材料。两国政府促进两国各种团体以及个人之间的文化交流,并使之顺利进行。
协定指出,两国政府注意到两国间文化方面的历史关系,确信发展两国间文化、教育、学术和体育交流,有助于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如任何一方政府不在三个月以前通知另一方政府予以终止则协定将继续有效。
备 注:该报道原标题为《中日文化交流协定在京签字》,刊载于1979年12月7日《人民日报》第一版。